问: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起算?
答:《标准》对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为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问:针对权利人辨认有哪些规定,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需满足哪些前提?
答:权利人出具辨认意见对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十分重要,同时为防止权利人权利滥用,《标准》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机关应当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商标权利人作为被侵权人的身份影响了其出具辨认意见的客观性,为弥补上述不足,应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辨认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依据,必须和其他涉案证据互相印证,诸如涉案商品来源渠道、价格、涉案人账簿、通讯记录及相关陈述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辨认意见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若当事人有异议,执法机关应予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若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构成侵权,且证明力较强,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只有在涉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辨认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才可将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问:《标准》中为何没有关于驰名商标、平行进口以及定牌加工的规定?
答:关于驰名商标。《标准》主要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进行规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情形中并未包含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形。驰名商标主要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跨类保护。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认定和执法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外,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启动修改。
关于定牌加工、平行进口。我们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鉴于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目前均没有相关规定,《标准》未涉及上述内容。
问:在推进《标准》的实施方面,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