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是关于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处理。《标准》规定了处理商标与上述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明确了以商标申请日为比较基准。
九是关于在先使用商标抗辩。为规范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标准》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范围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十是关于中止的适用。《标准》对可以适用中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十一是关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标准》对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为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十二是关于权利人辨认。《标准》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机关应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问: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具体是指哪些部门?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新“三定”及商标执法实践,《标准》中规定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主要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具有商标行政执法权的相关部门,还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问:针对商标的使用有哪些创新规定?
答:对于商标的使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很高。《标准》明确了判断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鉴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志行为不涉及商标使用的判定,《标准》采用了“一般”的表述方式。同时,《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增加了服务商标涉及的服务场所,并分别列举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尤其是针对互联网时代特色,增加了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新型表现形式。最后,《标准》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问:判定商品类似如何适用《区分表》?
答:《标准》将《区分表》作为商标行政执法判定商品类似的重要参考,主要是为了保持商标确权及执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稳定性,强化商标确权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区分表》中已明确类似群组的商品或者服务,执法部门在判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关系时应当予以参照;针对《区分表》中没有包含或者新出现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相关原则进行综合判定。对于实践中执法机关遇有需要突破区分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以便统筹执法与确权环节的联动、一致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