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初公布的最高法关于司法解释的立项也包括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及“互联网专条”等,有望通过该司法解释得到进一步明确。
反垄断法最受关注
保留细化认定内容
反垄断法如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是三部法律中最受关注的,在司法实践已有的案例中,也有适用反垄断法的请求。
研究报告认为,反垄断法在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议在反垄断法修订中高度关注电子商务平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问题,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保留和细化“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相关内容。
一方面,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的跨界性、动态性和平台竞争等特点,不高估或固化、依赖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指示作用;另一方面,细化“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包括相关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在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基础上,对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势力作出整体判断。
在对“二选一”行为性质的认定中,应当明确接受免费服务的网络用户也属于消费者,实施“二选一”的电商平台对网络用户利益的侵害亦属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二选一”行为主体的市场地位是选择法律规制路径的重要依据,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和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效果存在差异大,将直接决定所选择适用的法律。在认定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时,应以“二选一”平台的核心业务界定相关市场并评估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应结合“网络竞争”和“平台经营”的特点综合认识“二选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