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
取得许可后10日内推出全部预售房源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网上签约系统平台,《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必须实行网上签约。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10日内将预售房源全部推出预售,不得捂盘或延迟预售。确需延迟预售的要书面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在预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合同;设置抵押权的基本情况;预售商品房房源信息;一房一价清单;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账号;房屋户型平面图等。
禁止
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维修资金、契税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开发企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办法》对开发项目严格执行规划设计作出了要求。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确需变更应取得所有承购人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开发企业制作沙盘应严格按规划方案进行制作,按楼栋号、层号、间距、绿化率等项目在沙盘中真实反映现状,不能虚假宣传,不得隐瞒层高、建筑物误导消费者。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及依法可售的地下室停车位等应按幢、层、套、间、位具有明确范围界限的单位进行销售。
《办法》还明确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代收维修资金、契税等费用,防止开发企业挪用资金,切实保障购房群众权益。
记者尹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