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亟待搭建的AI法律边界
首案判决虽已落槌,但关于AI“幻觉”法律边界的探讨还在继续。本案主审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庭长肖芄指出,审理需平衡创新与权益保障。若在技术发展初期即对AI服务误以过重的严格产品责任,可能抑制创新。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构建一套动态、弹性的规则治理体系更为适宜,既能设下违法信息红线,又能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迭代降低风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本案的判决明确否定了AI的法律民事主体资格,并认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服务,而非产品,故不适用于产品责任,而适应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科学合理认定了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标准,为未来司法提供了标准参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从技术原理解释了“幻觉”的必然性。她建议,监管应进行风险分级:在通用、低风险场景(如本案)适用相对宽松的过错责任;在医疗、金融、法律等高危领域,则应要求应用方遵循更严格的技术标准与提示义务。
当前,AI内容的法律边界搭建不仅是司法裁判问题,更是涉及了技术标准、行业伦理与行政监管的系统工程。从司法个案,到行政监管,再到全社会对AI内容的理性认知,一个“司法定规、监管协同、社会共治”的多方治理框架正在加速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