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三十三)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扩大整省试点范围,指导各省研究制定延包具体办法,妥善化解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保持稳定。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加强社会投资主体流转农村土地监管,不得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发布土地流转价格指数、实物计租等措施。加强宅基地规范管理,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联审联办。因地制宜探索多元化的农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探索闲置农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路径,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办法。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房,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
(三十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续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问题专项整治,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规范开展资产清查、会计记账、监测预警等工作,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制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配套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和村级债务。持续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
(三十五)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创新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小农户机制,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特别是长期留村的农户发展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绿色高效的家庭农场。支持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行动,出台关于加强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建设农事综合服务中心,面向小农户等经营主体提供综合性服务。实施“农垦社会化服务+地方”行动。
(三十六)深入推进农村其他领域改革。加强农村改革任务落实跟踪调度,定期评估进展成效。用好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平台,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农村改革经验。持续深化农垦农场企业化改革,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推动解决办社会职能改革遗留问题,规范农垦国有用地经营管理。
八、强化要素体制机制保障,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