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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元市政府网站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7天前 | 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投诉举报,市质量强市办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进行举报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投诉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举报投诉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举报投诉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举报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接受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可将有关情况向市质量强市办举报。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四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和个人获取市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表扬评选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质量强市办核实后报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证书、奖牌、奖章由广元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