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可根据当地主要特色产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地品种规模,最低不得低于指导性标准的50%。
第三章 申报考核程序
第七条 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有机农产品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地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批准后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基地建设情况报告(见附件2)。
(三)基地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基地区域位置图:
1. 种植基地提供生产单元分布图;
2. 加工基地提供加工厂区平面图及车间设备位置图;
3. 养殖基地提供养殖区域分布图;
4. 野生采集基地提供采集区域分布图;
5. 天然牧场位置图和区域分布图。
第九条 初审。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对有机农产品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出具现场检查和审核报告,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报告报送中心(见附件3)。
第十条 复审。中心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中心对部分基地直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公告。经中心复审合格的基地,认定为“全国有机农产品(**产品)基地”,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监管的认证机构,承担基地内有机产品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实施年度检查和产品抽检。年度检查报告抄送中心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地县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十四条 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基地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向中心报送基地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核实后,由中心撤销其“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认定资质:
(一)基地有机产品证书被撤销或注销的。
(二)基地有机产品年度检查或抽检不合格的。
(三)基地年度检查存在问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基地内存在未通过有机认证的产品使用有机产品标志情形的。
(五)在申报、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2010年7月26日印发的《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农绿〔20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申请表
2.基地建设情况报告
3.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现场检查及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