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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十九条措施
来源:广元新闻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83天前 | 4564 次浏览 | 分享到:
系统、完整、科学保护好全市古树名木,让古树名木真正成为有记忆的地标、可触摸的历史,成为坚定文化自信的有力支撑。

古树名木是记录自然生态变迁的“活化石”,是承载民族历史记忆的绿色“国宝”。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来广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系统、完整、科学保护好全市古树名木,让古树名木真正成为有记忆的地标、可触摸的历史,成为坚定文化自信的有力支撑。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四川省总林长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如下措施。

一、摸清资源本底

(一)调查与普查。各县区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查清散落在老旧村落、名人故居、宗祠庙宇、文物古迹等原址及周边地区,未纳入建档保护范围的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每10年至少开展一次古树名木的普查,逐树排查已公布、挂牌古树名木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健康状况及生物多样性等情况。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

(二)认定与挂牌。对拟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的树木进行鉴定、审核,对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古树名木,按保护等级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严格按照省绿化委员会发布的保护牌样式、材质制作并规范悬挂保护牌。

(三)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古树名木生长状况、管护措施、环境风险等图片影像资料的收集,对精准位置、树高、胸径、生长势等信息进行完善,实时动态更新,纳入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加强古树名木认定公布信息档案、死亡注销档案、日常管护责任书、日常养护及巡查记录、防灾抢险记录、救护复壮记录等档案管理。

二、提升管护水平

(四)主动避让。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开展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以及房屋修建等活动时,主动避让古树名木,不得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不得破坏保护范围内的生境。

(五)主动预防。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势、立地条件、树龄等情况进行生长风险预判,针对性地进行补水、排水、施肥,科学规范清理保护范围内的杂物,安装生态保护栏、避雷装置,喷洒生物制剂、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预防措施。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源管控,有效保护松科古树名木。

(六)抢救复壮。对长势衰弱、濒危古树名木,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制定“一树一策”抢救复壮方案,分等级、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损伤处理及支撑加固等抢救复壮措施。

三、落实保护行动

(七)建立保护体系。编制《广元市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3年)》《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将古柏保护纳入规划和预案重点内容,制定《古柏木养护与复壮技术规程》。

(八)实施保护项目。实施古树群科学保护工程,推进古树名木生存环境改善科研项目。打造一批古树名木保护利用示范乡镇、示范村(社)、示范小区。优化古柏研究保护机构设置,深化产学研结合,加强技术交流合作,开展蜀道翠云廊柏木补植和后备资源保护性培育,建设蜀道翠云廊广元段古柏自动感知感应标准化保护系统,把翠云廊古柏群打造成全国古树名木保护样板地。

四、推进合理利用

(九)开发科普旅游产品。打造古树名木步道、活态博物馆、全景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展示等体验场景,科学有序开发生态体验、自然教育、科普研学、文化探秘、徒步越野等低碳旅游产品和体育赛事。

(十)打造古树风景道。提升完善沿线旅游公路,培育打造一批高品质旅游景区、度假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在实施各类项目时涉及古树名木的,依据就地保护原则,因地制宜建设古树公园。

五、健全保护机制

(十一)离任交接机制。按照“林长+古树名木保护”等管理模式,健全古树名木市、县(区)、乡(镇)行政首长离任交接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将古树名木数量及生长情况等事项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十二)养护管理机制。科学开展古树名木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落实“一树一人”常态巡护,县级林长巡护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林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林长每星期不少于1次,护林员每星期不少于2次。发生雷电、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后应及时巡护。对遭受危害、损害或长势衰弱、濒危或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古树名木,编制专业养护方案,组织专家审查后及时实施并检查验收。

(十三)社会参与机制。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挖掘古树名木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讲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古树名木故事。健全捐资、认养机制,规范认养挂牌模式。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和后备资源培育。进一步探索古树名木财产保险,将受到火灾、风灾、冻灾、干旱、病虫害、雷击等自然灾害损害的情形纳入保险理赔范围。

六、强化保护责任

(十四)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社会参与”原则,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和巡林督导重要内容,市、县(区)林长每年专项研究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全局性、关键性事项不少于1次,每年组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检查不少于1次。

(十五)管理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其他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十六)养护责任。逐树落实日常养护责任主体,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明确日常养护内容,组织实施日常养护。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日常养护责任主体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七、落实保障措施

(十七)经费保障。将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复壮、养护、宣传、科研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和社会投入,探索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机制。

(十八)法治保障。禁止擅自移植、修剪、砍伐古树名木,规范处置死亡古树名木。完善村规民约,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取土、取石、焚烧、硬化、倾倒有毒有害物等不良行为,畅通电话、网络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有奖举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损坏古树名木及破坏古树名木生存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深化古柏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建立健全周边地区古树名木保护联络机制,强化跨区域协作。

(十九)技术保障。充实古树名木保护专家库,加强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及专业公司合作,围绕年龄鉴定、健康诊断、救护复壮、修复材料、养护管理、优质种源收集及基因保存等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和成果应用。实时监测生长状态、生存环境变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