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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实施!广元医保新调整
来源:广元新闻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718天前 | 16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元新闻网讯(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彪)市政府近日印发《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职工医保费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等6个方面进行新调整,并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13章100条,把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服务等政策进行归并,形成广元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成为我省首部出台的地方性医疗保障办法。
《办法》全面集成完善我市现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同时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政策、经办管理服务要求等决策部署,一并将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等具体内容纳入,实现打捆出台、集成优化。
《办法》在职工医保费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方面进行新调整。规定“‘统账结合’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单建统筹’缴费费率增加0.5个百分点,个人不再缴费”,即:将统账结合缴费费率调整为8.5%,单建统筹缴费费率调整为5%。取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市内连续15年规定,办理医保退休时,只要达到“市内最低缴费年限15年”规定即可享受退休待遇。
《办法》立足新情况,对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门诊统筹、职工大病保险等制度作调整。相比原制度,《办法》严格执行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门诊报销比例,把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并根据我市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年度限额,在职人员不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不超过2000元,“单建统筹”人员限额标准减半;将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统一到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框架下,有效降低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按年度累计费用设门槛费(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10%的费用,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赔付。
针对异地就医、特殊疾病门诊等政策,《办法》提出,优化异地就医政策,将异地就医人员费用报销同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匹配,改变过去“一刀切”现象;特殊门诊支付政策同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对应,全面落实分级诊疗政策,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梁元昊表示,将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抓好医保工作的新要求,坚决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持续完善提升“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三重”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保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