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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主体除名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广元市市场监管局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598天前 | 15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更好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印发了《广元市市场主体除名办法(试行)》。

一、制订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明确了除名范围登记注册科、信用监管科、竞争科、价监科、消保科、广告科、质量监督科、特殊食品科、新闻宣传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产品质量执法大队、知识产权执法大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药械安全执法大队、公平交易执法大队

一是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是市场主体处于开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三、明确了除名工作流程

在上级未出台新的规定以及登记系统未更新前,由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信用监管工作的科(股)室牵头本级市场主体除名工作,包括审查、制发除名决定、受理并处理异议申请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科(股)室负责实施除名标记工作,将除名决定逐级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进行除名标记。

四、明确了除名救济途径

一是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二是市场主体除名情形已纠正、改正不再属于除名范围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三是市场主体对除名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除名后的相关工作

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其名称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码代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利益关系人等需查询使用相关市场主体信息时,仍可以通过市场主体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市场主体相关信息。

相关链接:广元市市场主体除名办法(试行)

广元市市场主体除名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优化市场主体结构,不断提升我市市场主体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创新工作试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市场主体除名情形

第一条 对下列市场主体,依照本办法实施除名。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

(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实施除名主体

第二条 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监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施除名和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