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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奶粉!假牛肉!广元中院通报多起伪劣商品案
来源:广元新闻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59天前 | 13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结果

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火锅锅底中加入属于餐厨垃圾的回收锅底老油,系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刘某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金人民币2100元;判令刘某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现已生效。

李某甲、李某乙生产、销售假奶粉案

基本案情

李某甲、李某乙共谋生产、销售假奶粉牟利,所得利益平分。二人约定由李某甲负责仓库管理、组织工人分装奶粉以及物流发货等,李某乙负责拼多多店铺经营、财务管理等。其后,二人在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购乳白色粉末状的“固体饮料”产品,由李某甲在租住的库房,将“固体饮料”分装成“俄罗斯老式奶粉”“花牛奶粉”“纯牛奶粉”等产品,上架至二人分别在“拼多多”注册的店铺上进行网上销售。经查,二人在拼多多店铺的销售金额达347万余元。经鉴定,二人销售的“固体饮料”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要求。

裁判结果

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李某乙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奶粉,销售金额达347万余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李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李某甲、李某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煜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