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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解读《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616天前 | 7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如何判定,哪些情况不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的使用?
 
答:有一定影响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品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进行的改变除外。
 
问: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如何处理?
 
答: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应符合商业惯例,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权利范围内合理、善意使用。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恶意损害商标注册人权益、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应对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作出限制或禁止,以防止权利滥用。为有效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冲突,《标准》规定了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将外观设计、作品作为商标使用,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问: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如何处理及适用法律?
 
答: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企业字号冲突问题是执法部门面临的难点问题。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企业字号主要存在两种使用情形,一是通过改变企业字号的字体、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号;二是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字体、颜色、书写方式等保持一致。针对第一种情形,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标准》明确了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针对第二种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问:哪些案件适用商标法有关中止的规定?
 
答: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属纠纷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属存在争议”。在执法实践中,注册商标权的不稳定性会对商标行政执法结论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标准》对可以适用中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办案机关可以而不是应当中止案件的处理,其具有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