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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解读《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616天前 | 7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电商平台、行政执法保护人员、专家学者、局内相关部门代表,分别召开6场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经过逐条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深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
 
问:《标准》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标准》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并结合实践增加了创新性规定。《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关于商标的使用。明确了商标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是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并列举了商标的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明确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
 
二是关于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标准》规定了同一种、类似商品的判定原则,并明确了《区分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三是关于相同商标、近似商标。《标准》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四是关于容易混淆。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混淆的规定,在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标准》明确了容易混淆包含的两种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是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超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而导致的有争议的侵权情形,《标准》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包括未获得许可和超出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等情形。
 
六是关于商标侵权具体行为。《标准》结合执法实践,参照相关行政答复,参考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帮助侵权等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的具体适用条款。
 
七是关于销售免责。《标准》对销售商免除责任的相关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满足说明提供者的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