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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用作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951天前 | 3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年12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公司)发布全新品牌标识语“未来,不等待”。时隔两个月左右,中兴公司于2015年2月提出两件“未来,不等待”商标的注册申请,却因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遭遇驳回,中兴公司随后展开了一场确权之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中兴公司的上诉,认为第16352821号与第16352526号“未来,不等待”商标(下统称申请商标)的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而且中兴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件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

  据了解,两件申请商标由中兴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与计算机、计算及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平板电脑、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第9类商品上。

  2015年11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认为两件申请商标为非独创性广告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与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此决定驳回两件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中兴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申请商标由中兴公司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中兴公司长期、持续、广泛地使用,两件申请商标进一步取得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已与中兴公司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而且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两件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原商评委经审查认为,两件申请商标为非独创性广告用语,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与计算机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中兴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件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此外,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中兴公司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两件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原商评委于2016年6月1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对两件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中兴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件申请商标均由汉字“未来,不等待”构成,消费者容易将短语“未来,不等待”作为宣传口号或宣传用语识别,而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或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同时,中兴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并获得能够核准注册的显著特征;此外,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中兴公司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并非该案两件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兴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