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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模仿发“红包”,“微信表情”有点囧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951天前 | 26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微信表情构成作品

  除了“微信红包”案之外,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对“微信表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据了解,该案中青曙公司被指侵权使用的微信表情共有6个,包括“奸笑”“嘿哈”“机智”“捂脸”“耶”“皱眉”等。涉案微信表情均为采用“黄脸表情”设计理念的卡通形象设计,即用圆形黄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

  原告诉称,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对此,被告辩称,虽然涉案聊天表情构成美术作品,但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并且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表情。

  在“微信表情”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包括腾讯科技公司是否对涉案微信表情享有著作权、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两个方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系涉案微信表情的作者,其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故腾讯科技公司自该日起对涉案微信表情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使得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法院主要本着鼓励创新创造、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既要弥补原告的损失,也要给被告一定的警示作用,以此制止同类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