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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治劣:茅台“打假”茅台镇
来源:中国品牌杂志 中国品牌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827天前 | 4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场上,一直存在各种“茅台镇白酒”。如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对这些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突出使用“贵州茅台镇”字样,超出地名使用范畴,构成侵权。

 

突出使用“茅台镇”字样,被判侵权

 

贵州茅台酒名气太大,贵州茅台酒的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出现了大大小小的酒窖,出厂的白酒纷纷以“茅台镇酒”“茅台原浆”命名,并以远低于贵州茅台酒的价格出售。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以为自己捡到了便宜。

 

2021年11月,茅台公司发现贵华猛酱公司未经许可,宣传并销售和自家贵州茅台酒相似,由猛将窖酒公司生产的“茅台镇原浆酒”,不仅瓶身包装和“飞天茅台”近似,并且在外包装多处使用了“茅台”商标。

 

这款“茅台镇原浆酒”采用和“贵州茅台酒”正面“KWEICHOWMOUTAI”相同的字体,在正面标注了“GUIZHOUMENGJIANGJIAOJIU”,背面瓶贴上白下红,左右两边也有着相似的麦穗图案。

 

在商品详情页,贵华猛酱公司将“茅台镇原浆酒”标注为“白酒整箱特价贵州酱香型53度纯粮食原浆老酒高度陈酿纯坤沙高粱酒”,整箱仅售55元,售价仅是一瓶“飞天茅台”的近1/30,截至2021年11月18日,商品累计评论1859条,交易成功226件。

 

因此,茅台公司找到代理人支付了53.35元,公证购买了一箱“茅台镇原浆酒”,随后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茅台公司认为,“茅台镇原浆酒”瓶身和外包装和“贵州茅台酒”极为近似,并在酒瓶和外包装正反面多处侵害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授予的第284526号、第28400045号商标,要求贵华猛酱公司和猛将窖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停止销售“茅台镇原浆酒”并赔偿损失20万元。

 

猛将窖酒公司辩称,自己只负责造酒,没有参与包装盒的设计也不参与销售。而贵华猛酱公司则称“茅台镇原浆酒”包装和贵州茅台酒并不相似,无论是颜色文字排版还是图案都是不一样的,不存在侵害茅台公司商标权的情形。

 

对此,法院认为,“茅台镇原浆酒”的外观,与茅台公司第284526号商标整体近似,尽在产品名称、装饰线存在细微差异,且与第28400045号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可以认定是相同商标。同时,“茅台镇原浆酒”包装上标明了猛将窖酒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信息,可以认定猛将窖酒公司是“茅台镇原浆酒”的生产商,辩解不能成立。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贵华猛酱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白酒并赔偿5万元,猛将窖酒公司停止生产涉案白酒并赔偿7万元。

 

都来自“茅台镇”,为什么它们算侵权?

 

茅台公司能够胜诉,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那么,这些打着“茅台”旗号的“茅台镇酒”,哪些情形将构成对茅台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呢?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来看,基本上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类:

 

一是在颜色、排列顺序和构图上,瓶身、瓶盒、手提袋等包装和“贵州茅台酒”基本一致、容易让公众产生混淆。例如某起诉讼中,涉案产品侵犯了茅台公司第3303634号、第3159141号商标,二者从颜色,排列顺序、构图上基本一致,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近似商标;在另一起诉讼中中,某酒厂采用白磁瓶身及红盖并配之以红色飘带,字体、排版高度近似,被认定为搭便车行为。

 

二是虚构关联关系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例如,在名称上的搭便车行为,法院在一起诉讼中指出:“贵州茅台镇”虽然是地名,仅仅标注并不会构成侵权,但当在产品上突出标注“贵州茅台镇”,显然已经超出了地名的使用范畴,很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和贵州茅台酒并无二致,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又如厚工坊酒业有限公司的广告语“厚工坊茅台酿”,法院认为广告语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厚工坊公司销售的厚工坊酒是由茅台公司酿造或者与茅台公司具有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三是在使用范畴上,贵州茅台镇大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百年大福”商标,能够明显区别于茅台公司第3159143号商标显示的“MOUTAI”文字,但大福酒业却使用了和贵州茅台酒近似的白色瓷瓶、红色丝带外包装,依然被认定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认识上产生混淆。

 

茅台公司第3159143号商标、百年大福商标、百年大福酒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分析了《商标法》侵权的具体情形:一是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二是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类似商品。

 

“无论是‘茅台镇原浆酒’,还是‘百年大福’,亦或是‘茅台酿’,要么是外观相似,要么是使公众产生了混淆认识,因此被认定为了侵犯贵州茅台公司商标权的行为。”陈楠律师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