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满3天无异议后,各学校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市、区教育局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生对象,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学生法定监护人。
4、报名注册(7月10日-12日)
学生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所属施教区学校正式报名,注册学籍。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需在城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的,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法务工合同等)、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户口簿。持有居住证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和户口簿。小学入学须提供预防接种证,初中入学须提供原毕业小学打印的学籍信息表。
初中特长生招生
经批准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初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教厅政策和市教育局要求进行,其招生数量和招生办法经市、区教育局审批后公布实施。
残疾儿童少年
残疾儿童少年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就读要求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于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人员子女
现役军人、烈士、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进藏干部职工等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公办学校招生服务片区学生确认
儿童、少年的户籍须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并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在施教区内的门面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施教区学生确认的条件。
01、城区公办学校施教服务区学生确认
1.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以其实际居住地址确定施教区。
2.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以户籍(截止当年8月31日,半年以上未迁移)所在地确定施教区;因工作调动、购房等,户籍正常迁入不满半年的,以户籍所在地确定施教区;因其它情况临时迁移户籍不满半年的,视其房产或户籍所在地学校学位情况确定施教区,或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并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3.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且实际常住(居住一年以上,需社区居委会证明。下同),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儿童、少年的施教区。
4.儿童、少年户籍随父母户籍在“集体户”或“公共户”,或具体户籍地址不详无法判断,以其父、母房产确定施教服务区;父母双方均无产权房且无法证明其实际居住地的,依照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