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规定》的出台经过了哪些过程?
答:一是专题调研形成初步方案。教育部赴各地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和原《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深入分析研究相关问题,广泛征求各地教育、原卫生计生、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意见,并会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反复研究讨论,于2017年初形成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初稿)》。
二是结合教育实际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就初稿进一步征求各地教育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专家和部分学校食堂一线管理人员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8年1月,将征求意见稿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很多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意见建议。教育部逐条梳理,汇总分析,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送审稿)》。
三是部门审议通过联合印发。经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问:新《规定》为何由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
答:一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2009年,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2015年,食品安全法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确认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明确了各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应责任。特别是该法第五十七条首次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陆续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学校食堂的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国民健康政策。而原《规定》规定“学校食堂的监督指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及要求学校食堂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等规定均已不适应现行监管体制,亟需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