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网站二维码
点击加入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
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服务指南
通知公告
协会动态
品牌人物
品牌故事
行业资讯
会员风采
今日聚焦
品牌视点
品牌管理
爱上广元造
党建园地
网站首页
短视频变身假货展柜,8部门联合打击网络售假
来源:
|
作者:
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345天前
|
20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4月,针对某短视频平台涉嫌发布售假视频的报道,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及时约谈该平台。截至目前,该平台共查删视频超过800个,封禁账号600余个,添加违禁关键词超过60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短视频平台应为用户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加强对视频发布的审核力度,发现售假视频及时删除、屏蔽、断开产品链接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增强法律的包容性
浙江刘女士最近看中一款名牌包,但上万元价格让囊中羞涩的她迟迟没有买入。后经熟人介绍,她联系上一个售卖高仿名牌包的微商,花不到2000元买了高仿品。仅使用短短一个月,这个包便出现磨皮、掉色等现象,她提出换货却被拉黑。
“超A货”“国外工厂尾货”……除了明目张胆的叫卖高仿假货外,三无面膜、减肥药、保健品广告等也成了朋友圈“常客”。
有专家指出,近年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推出各类打假举措,整治效果明显。但由于朋友圈售货是基于社交平台衍生出来的一种行为,且具有一定的个人隐私属性,其监管、认定和处理难度高于一般电子商务平台。
早在2015年3月15日,微信团队制定《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减肥、增高、丰胸、美白效果但明显无效的保健品、药品、食品类广告及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当年3月18日,微信对外公示首批售假账号,233个售假个人微信账号被封停。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予以进一步细化: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阿拉木斯表示,草案三审稿用“其他网络服务”涵盖了通过朋友圈销售商品的微商,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
刘俊海建议,整治朋友圈售假现象,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工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执法部门应携起手来,消除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用户一旦在朋友圈买到假货,也要将有关账号及时举报给监管部门。
«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查看全文 »
上一篇:
广元市出台质量提升行......
下一篇:
人民日报刊文批讲解乱......
返回协会动态主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