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上海的董女士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一位农村大妈拿着烤虾做推广的视频,称“自家烤的虾干,保质保量”,便下单购买,但收到虾干才发现是“三无”产品。平台方回应称,已下架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广告,并暂停烤虾类商品广告上线。
与传统销售渠道不同的是,一些“三无”产品正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熟人,包括微商在内的社交电商销售渠道不但避开了市场监管环节,而且给受害人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还有一些商家根本没有经营资质,或以“代购”为名违法销售。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刘某称其网店销售的鹅肝酱是从香港购买的法国出口产品,但刘某并没有食品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许可进口的证明文件以及检验检疫证明,而他却主张其作为代购者无需取得经营许可。
“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许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是代购就可以不需要经营许可、产品可以没有中文标签、无需说明产品来源,甚至有一些打着C2C业务的幌子进行直邮,将不符合我国规定的食品带到境内来售卖。”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刘更超介绍说。
监管部门表态重点排查
近日,多部门表示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我们对网红食品现象高度重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在专项行动中,将对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渠道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重拳出击。
对此,多家平台给予回应:淘宝直播表示欢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此类行业乱象进行整治;快手建立了三审制度,上线了一整套审核体系;蘑菇街称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机制。
吴旭华认为,网红以广告形式带货的食品一旦出了问题,其本人和网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并且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理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吴旭华说,“网络平台应当对广告主的商品进行审核,要求网红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推广销售商品;广告主也应通过合同对平台和网红的行为进行约束,保障商品的正常、合法销售;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随时高度关注目前网红带货现象,根据不同的带货方式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不断适应网络技术和网络推广发展的需求。”(卢越)